《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及其有关修正案简介

2019-12-12

1987年9月制订了《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随着1985年底南极臭氧空洞的发现,各国政府认识到需要采取更强有力的措施减少—些CFCs(CFC1112113114115)和一些哈龙(121113012402)的生产和消费。《议定书》的制订便于以定期的科学和技术评估为基础对淘汰时间表进行修订。根据这些评估,在1990年伦敦、1992年哥本哈根、1995年维也纳和1997年蒙特利尔的会议上对《议定书》进行了调整,加快了淘汰时间表。《议定书》也被修正以引进其他控制措施,增加新的受控物质种类。1990年伦敦修正案包括增加的CFCs(CFC-13111112211212213214215216217)和两种溶剂(四氯化碳和1,1,1-三氯乙烷),1992年哥本哈根修正案增加了甲基溴、HBFCsHCFC1997年蒙特利尔修正案后确定了甲基溴的淘汰时间表。

该议定书在前言中指出有关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和使用过程中的排放对臭氧层破坏产生直接的作用,因而对人类健康和环境造成了较大的负面影响。基于预防审慎原则,国际社会应采取行动淘汰这些物质,加强研究和开发替代品。这里特别指出有关控制措施必须考虑发展中国家的特殊情况,特别是其资金和技术需求。前言中同时也强调任何措施应基于科学和研究结果,并考虑有关经济和技术因素。

议定书中重点规定了第二条款国家和第五条款国家淘汰有关ODS的时间表。有关受控物质和淘认时间表是在议定书及其有关修正案中规定的,只有批准加入某修正案的国家才履行受控义务。 

议定书中同时也对有关技术转让作出了规定;要求各国迅速以优惠的条件向有关国家转让环境有益技术。议定书确定缔约国大会为其决策机制,缔约方会议每年召开一次。 到2002年2月19日,已批准并签署《议定书》的国家有183个。

1987年《蒙特利尔议定书》的签署,意味着国际社会已经普遍意识到全球共同行动是保护臭氧层工作取得成功的必由之径。我国政府在1989年召开的《议定书》缔约方第—次全体会议上正式提出了设立保护臭氧层国际基金的建议。1990年在英国伦敦召开的第二次缔约方大会上,正式通过了建立多边基金机制的决议,并将其写入《蒙特利尔议定书》伦敦修正案。 

《议定书》将缔约方分为按《议定书》第五条款行事的国家和不按第五条款行事的国家两类。按第五条款行事的国家是指人均年消费《议定书》附件A所列受控物质少于0.3公斤的发展中国家,目前169个缔约方中有124个属于这—类型。根据决议,多边基金由不属于按第五条行事的缔约方捐款,向第五条款国家提供财务和技术合作。 

过渡性多边基金于1991年开始运行,并于1992年12月成为正式基金。 多边基金的资助范围包括以下几种类型:国家方案的准备;机构加强;技术援助活动;投资项目。国家方案:国家方案是第五条款国家申请多边基金赠款的基础。也是该国履行《议定书》的指导性文件。机构加强:机构加强的目的是帮助第五条国家提高淘汰受控物质的能力,其主要措施是帮助建立和加强国家臭氧办公室,以便全面高效地管理受控物质的淘汰工作。技术援助活动:这些活动包括可行性研究和技术转让。通过这些活动能够帮助第五条国家采用新技术和选择替代技术。投资项目:它是多边基金所资助的尤为重要的和所占份额较大的一种类型,直接用于ODS淘汰项目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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